|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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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 合肥市精神病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82197.2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 因被告***垫付费用8863.6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已支付10000元,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实际应赔付272197.20元【此款汇至:户名: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岳西县支行,帐号:62×××25】,其中向原告***支付263333.58元,向被告***支付8863.6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3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5659元,合计8512元,由原告***负担512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