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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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460873.33元,并以460873.33元为本金,按照24%的年利率向***支付利息,从2019年9月28日支付至其实际全部偿还时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此费用已经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路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