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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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车辆损失费用5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