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本金1990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2338.71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4‰的130%计算,自2017年7月29日付至2018年1月18日;以1999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4‰的130%计算,自2018年1月19日付至2019年10月22日;以1989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4‰的130%计算,自2019年10月23日付至2019年12月26日;以198962.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4‰的130%计算,自2019年12月27日付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