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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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得月科技种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354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吕先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得月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颖。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得月科技种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雪梅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陶维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