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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井支行本金29.9万元及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在上述期间内不能偿还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井支行借款本息,则以被告***、被告***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保全费208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