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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温州天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温州天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金海湖茶餐厅、***房屋租赁押金、租金共计20201.6元及利息损失(以20201.6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温州天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金海湖茶餐厅、***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部分的残值损失、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设备设施的价值贬损损失合计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金海湖茶餐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614元,由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金海湖茶餐厅、***负担10612元,由被告温州天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9002元。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金海湖茶餐厅、***已支付的鉴定费用10000元,由被告温州天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