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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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美人鱼一车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 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美人鱼一车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3期未付租金共计3176元并提前清偿全部未到期租金104808元共计107984元,并支付到期租金的滞纳金(计算方式:以317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美人鱼一车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所有的已抵押给原告的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苏E×××××,车架号LDNACXXXX)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美人鱼一车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合计3150元,由被告美人鱼一车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交至本院,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