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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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17日,按年4.35%的利率计算,并扣除已支付利息11986.24元;逾期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6.525%的利率计算;复息自相应欠付利息、逾期利息产生的次月起,以欠付利息、逾期利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6.525%的利率计算); 二、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数额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291.81元由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