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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7)鲁0521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 二、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08452.27元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以20808452.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342元,由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负担23521元,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982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75000元由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42元,由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负担23521元,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98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