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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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滨小区16幢3-306室房屋[权证号码:00279207、00279208、金市国用(2009)第7-58946号;不动产单元号:330702007006GB00080F00010055]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产由***管理使用,禁止对该房产的变更、转让、抵押、赠与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以上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三年。如若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70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