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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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信达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租金373623.17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租金373623.1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市信达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物业费70325.6元及电费746.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两项费用之和7107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两项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市信达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