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款项185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已预交4526元,由被告陕西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1元,退还原告***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