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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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天惠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红旗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31052.24元及利息(以1331052.24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182201元,由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540元,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661元;反诉费6900元,由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