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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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卓越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中方森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运城市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某某《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某某2#楼、5#-8#楼、9#-12#楼的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某某22#楼、23#楼、24#楼、25#楼、26#楼、27#楼的竣工验收资料。 三、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251元,由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