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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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毅龙钢构有限公司 山西健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0)晋0502执12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阳城县毅龙钢构有限公司、山西健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