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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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依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45515.58元; 四、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45515.58元的利息(以18045515.5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利率4.8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色时光小区一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18045515.58元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3175.14元,由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7611.30元,由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563.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02985.72元,由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045元,由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940.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新疆麦达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