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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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银川鑫合惠通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鑫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7039号 原告:宁夏鑫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鑫合惠通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鑫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川鑫合惠通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保清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朱莹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