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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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千四百五十八万七千八百四十一元二角七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利息(以五千四百一十一万四千六百零三元零五分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十万元。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十万元。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二百四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元七角四分。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二百四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元七角四分。 七、评估、拍卖、变卖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八、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一十二万四千八百四十三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十、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