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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希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鑫茂化工有限公司
永州市凌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晟源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州市凌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晟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53600元及占用货款利息(利息:按货款153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从2019年12月1日起算至货款全部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晟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计2003元,由被告永州市凌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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