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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7101201828072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7101201828072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5月6日,按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

三、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7101201828073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万元;

四、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7101201828073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5月6日,按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

五、被告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最高9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2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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