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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薇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对价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收益之和(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2年3月22日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4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支付时可扣减已支付250万元),并赔偿原告苏州天薇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天薇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14元,财产保全费5000万元,合计24581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