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9)黔232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对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374060元; 三、确认***对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0393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