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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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548,920.00元(27,446.00元/年x20年),丧葬费28,03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合计626,953.5元中110,000.00元中的1/2,即55,00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于判决书生效之起立即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理损失171,586.05元【(626,953.50元-110,000.00元/2)x30%】; 三、***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理损失171,586.05元【(626,953.50元-110,000.00元/2)x30%】; 四、***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理损失171,586.05元【(626,953.50元-110,000.00元/2)x30%】;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发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5.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