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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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4792.45元、罚息和复利308,755.76元(2016年11月3日之后的罚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4792.4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775%支付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观澜湖高尔夫大宅*丽维康区H20栋整栋的房产(房产证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对处置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9240元; 四、被告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