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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
沁水县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公司
邯郸市洪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公司赔偿原告***12万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赔偿原告***4382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1178元,被告邯郸市洪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一、二、三项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负担105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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