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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英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和拖车费共9081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38.67元和鉴定费57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6814.67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