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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应向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合计799283.86元,扣除保证金50万元、装修押金2万元之后,还应支付279283.86元,限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四、驳回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0125元,二审受理费50125元,共计100250元,由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0150元,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