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迪利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 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齐河时创机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时创机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西安迪利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与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时创机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