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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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湘和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撤销本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本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97元,由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用,根据“谁申请谁负担”的规则由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400元,由***负担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