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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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 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被告)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CH-2014-8-06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于2014年9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A:怒江分行六库人民路支行[2014]年[09-240]号《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三、被告(反诉被告)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4184.70元; 四、被告(反诉被告)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被告)***购房首付款1847元; 五、截止2020年6月16日止,原告(反诉被告)***已经偿给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的借款和利息112222.38元,由被告(反诉被告)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六、原告(反诉被告)***尚欠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借款本金94916.49元及借款利息7985.38元和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由被告诚合地产在其资产范围内予以清偿,不足以清偿部分由原告(反诉被告)***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反诉被告)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