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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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万隆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省万隆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借款本金12299974.96元及利息110931.68元(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5日)。 二、限被告河南省万隆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借款本金12299974.96元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385%计算自2020年3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对被告河南省万隆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财产[位于番田镇西工业区紫黄路东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温国用(2015)第000011号,房产证号:1550113336-1550113339,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豫(2019)温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9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本判决上述判项中被告河南省万隆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65元,由被告河南省万隆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