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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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 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星月安顺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724.8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22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负担815元,由被告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星月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