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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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白山市佳泰铝业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白山市佳泰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不动产权证号为20170012643,面积106375平方米工业用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造物。 二、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江北街的丽水花都8号楼011602室,面积300.17平方米;011502室,面积300.17平方米;011402室,面积291.88平方米;011302室,面积291.88平方米;011202室,面积291.88平方米;011102室,面积291.88平方米;011002室,面积291.88平方米;010902室,面积291.88平方米;010802室,面积291.88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