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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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常德市宏森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新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给付常德市宏森钢结构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2137294.19元。 二、湖南新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常德市宏森钢结构有限公司从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118431.75元[2137294.19×月利率(4.75%÷12)×14个月](后期利息损失计算至欠款履行完毕止)。 上述两项共计2255725.94元,湖南新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5.8元,减半收取计12422.9元,由湖南新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