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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北海金盟制罐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人民币359,124.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以359,124.1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广西北海金盟制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代理费人民币59,950.79元的增值税发票给原告广西北海金盟制罐股份有限公司;

驳回被告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095.72元,由原告广西北海金盟制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2.65元;案件受理费6943.0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203.07元,由被告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95.7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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