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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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9日签订的《恒利达大厦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6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2016元,由被告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