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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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尚欠本金283万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进行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