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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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3035.5元;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148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承担474元,由被告***承担1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