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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0,51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4,570.99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急救费和门诊治疗费合计1,17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00元,减半收取684.00元,鉴定费3,330.00元,复印费7.50元,合计4,021.50元,由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