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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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阜新新益达农工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新益达农工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借款本金28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对被告阜新新益达农工科贸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五处房产及一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处房产分别为位于阜新市太平区,证号:阜房权证太房权证太平区字第**房权证太平区字第**,原料库房;位于阜新市太平区,证号:阜房权证太平房权证太平区字第**房权证太平区字第**,毛车间;位于阜新市太平区,证号:阜房权证太平区房权证太平区字第**房权证太平区字第**,房;位于阜新市太平区,证号:阜房权证太平区字房权证太平区字第**房权证太平区字第**,位于阜新市太平区,证号:阜房权证太平区字第房权证太平区字第**房权证太平区字第**,处土地使用权为位于阜新市太平区新型材料产业基地新开路北,地号,地号09041012060031号,权证号阜新国用(2012)第0119号,使用面积:49778.62平方米); 三、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得超过各保证人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新新益达农工科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阜新新益达农工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律师费20000元,被告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对律师费2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77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阜新新益达农工科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