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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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杨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799.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0.254167‰计算至2017年11月29日止)、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马玉贵、被告马凤友、被告张凤廷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5.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97.99元,由被告杨边华、被告马玉贵、被告马凤友、被告张凤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