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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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7民初3583号 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宏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珂,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治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