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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与四川雅信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 三、四川雅信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91846.72元及利息(利息以3091846.7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对四川雅信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9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负担,共计52941元,由四川雅信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45000元,由***负担79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941元,由***负担40000元,由***负担79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