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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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邯郸市第一医院 肥乡区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569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8987.34元(已扣除***给***垫付的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承担107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739元,由被告***承担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