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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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省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1304民初1511号 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凯波,董事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特别授权),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省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特别授权),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誉峰小区电表安装调试工程款120000.00元及工程款拖欠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签订《誉峰小区电梯楼376户一户一表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誉峰小区电梯楼376户一户仪表安装调试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工程总价款240万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首付48万元,余款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投运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早已安装完毕并交付投运,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工程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省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四川南 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嘉陵区誉峰小区电梯楼376户一户仪表安装调试工程的工程款共计120000.00元,此款定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0元,剩余款项50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 二、如被告四川省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以上款项付清后,双方就誉峰小区电梯楼376户一户仪表安装调试工程剩余工程款纠纷全部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00元,由被告四川省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向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昊霖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