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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康鼎盛锅炉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405执371号

太康鼎盛锅炉有限公司:

你与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返还贷款61万元,赔偿损失30万元,鉴定费86026元;

二、负担案件诉讼费7778元、执行费12360.26元、保全费4049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屯留县支行

账户名称:屯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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