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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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康鼎盛锅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405执371号 太康鼎盛锅炉有限公司: 你与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返还贷款61万元,赔偿损失30万元,鉴定费86026元; 二、负担案件诉讼费7778元、执行费12360.26元、保全费4049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屯留县支行 账户名称:屯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