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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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标准节11节价值9万元及冻结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7-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