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欧阳晓斌、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购车款6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欧阳晓斌负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傅银牯 人民陪审员 郭惠芬 人民陪审员 钟建华 二〇二年〇四月八日 书记员易选锋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