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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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 沧州日新钢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沧州日新钢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货款1289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元,由沧州日新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